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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罗《滕州市户外告白和招牌设备设置办理法子(草案)》定见火狐电竞登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9-16点击数: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规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滕州市城市建成区内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含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综合执法局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统一监督管理,承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招标、拍卖、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负责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的选址定点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城市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发改、应急、民政、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或者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六)妨碍消防通道、遮挡建筑物窗口和在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含异形屋顶或者坡屋顶)、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的及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的;

  第七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人应当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选址定点,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重要路段、重要节点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其他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数量较多的,市审批服务局应当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集中勘察定点,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申请在城区主干道设置其他户外广告数量较多的,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

  第十条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商业庆典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举办活动七日前办理临时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市审批服务局应当会同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设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设置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市综合执法局签订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设置人在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不超过五年,期满后需要延续设置的,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是否延期由市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满后,原设置人不申请延续或者未批准延续使用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自行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并按城市容貌标准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通过自愿协商转让给新设置人,由新设置人重新申请许可手续;协商转让不成的,原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综合执法局组织清理。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按要求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招牌设施设置实行承诺制,无需申请。设置人承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设置,并提供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鉴定意见或者安全评估资料后火狐电竞登陆,即可自行设置。市综合执法局对招牌设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严格遵守审批或者承诺事项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审批或者承诺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设置;未予设置的,设置许可自行失效,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提倡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计与安装应当牢固,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和低压配电等安全保护措施。灯箱、橱窗、大型高立柱、楼(屋)顶等较大体积的户外广告设施,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标志用字应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经营性服务场所、公共区域(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使用宗教标识物、宗教用语。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三分之二,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同一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得大于0.5米。

  第二十一条门店招牌设施应规范设置,必须与该街区或建筑物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坚持“一店一牌”,不得多层设置。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得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不得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禁止遮挡门窗、阳台、消防逃生通道,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新开发房地产项目沿街门店招牌,由物业公司提供整体设计方案;无物业公司的,由开发公司提供整体设计方案。经市审批服务局和市综合执法局审查,设置人按照审查设计方案依法设置。

  第二十三条对于设置明显宣传其产品、服务等文字、图形、实物造型的,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的,应按照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置人是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牢固安全。

  存在陈旧破损、色彩剥蚀、架体变形、亮化残缺等影响城镇容貌的,应当立即自行维修、更新或拆除。亮化残缺的,在修复前应当暂停使用;有漏电、锈蚀、结构件松动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遇有大风、暴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设置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检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变动户外广告架体结构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报告及时报送市综合执法局。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予以配合,时间和版面由市综合执法局与设置人具体约定。

  公共设施以设置公益广告为主,严格控制设置商业广告。确需设置商业广告的,同一类公共设施不低于30%用于设置公益广告(电子显示屏切出30%的播出时段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市综合执法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者迁移。因城市建设、城市容貌整治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指定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经营权出让成本性费用;用于支付违法广告设施的治理、公益广告设施建设和相关公共设施的损毁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在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方式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利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

  (二)利用非公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审批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定点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设置人应与市综合执法局签订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按照评估价格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利用广场、公园、城市道路等户外公共场所进行商业宣传的,按照评估价格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本条前款(一)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正在使用且没有通过招标、拍卖出让经营权的,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拍卖资金用于产权管理单位公共设施建设。

  本条前款(二)、(三)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综合执法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

  第三十一条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由市综合执法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市综合执法局可以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市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城市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设施,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原滕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滕政发〔2019〕5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2年3月1日,住建部批准实施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编号CJJ/T149-2021),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强化设施安全管理,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更好地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滕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认真总结,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滕州市城市建成区内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含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包括《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相关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定义、各职能部门分工和禁止设置的各种情形等内容。

  第二部分:设置审批。明确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提交的相关资料、申请和审批流程、招牌设施承诺制办理等内容。

  第三部分:设置管理。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相关设置标准、要求以及维护管理、安全防范、公益广告的设置等内容。

  第四部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明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征收、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明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罚款收缴、工作责任等内容火狐电竞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我市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施的设置标准由市综合执法局制定发布。对本《办法》有效期和文件解释部门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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